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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师范学院成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要达到3个要求)

浏览: 作者:乐大教育网 时间:2024-12-07

随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合肥师范学院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接下来,乐大教育网老师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2024年合肥师范学院成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要达到3个要求)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政治思想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学业成绩达标: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限制授予情形:

(1)有明显违反党的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3)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4)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5)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6)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7)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8)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3、委员会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审合格者的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继续教育学院。

4、汇总提交: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整理相关材料,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建议授予或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委员须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经投票表决同意授予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同意授予的,不再补授。

6、结果通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评审决定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对于不授予决定,须告知学生如不服学校决定可在15日之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撤销学位授予的情形

违反招生规定或相关细则: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学术不端行为:对于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采取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授予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明确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五、细则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的解释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六、重要意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和严格执行,对于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质量,维护学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2024年合肥师范学院成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要达到3个要求)”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想了解更多2024年合肥师范学院成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相关资讯,如高职单招分类考试、成人教育学历提升、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等,可以关注乐大教育网。

2024年合肥师范学院成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要达到3个要求)

浏览: 作者:乐大教育网 时间:2024-12-07

随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合肥师范学院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接下来,乐大教育网老师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2024年合肥师范学院成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要达到3个要求)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政治思想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学业成绩达标: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限制授予情形:

(1)有明显违反党的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3)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4)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5)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6)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7)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8)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3、委员会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审合格者的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继续教育学院。

4、汇总提交: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整理相关材料,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建议授予或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委员须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经投票表决同意授予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同意授予的,不再补授。

6、结果通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评审决定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对于不授予决定,须告知学生如不服学校决定可在15日之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撤销学位授予的情形

违反招生规定或相关细则: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学术不端行为:对于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采取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授予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明确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五、细则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的解释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六、重要意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和严格执行,对于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质量,维护学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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